欧洲状师行为准则|1xbet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04
欧洲状师行为准则最初是在1988年10月28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CCBE)全体集会上通过的,今后经1998年11月28日、2002年12月6日及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全体集会修正。
本文摘要:欧洲状师行为准则最初是在1988年10月28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CCBE)全体集会上通过的,今后经1998年11月28日、2002年12月6日及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全体集会修正。

欧洲状师行为准则最初是在1988年10月28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CCBE)全体集会上通过的,今后经1998年11月28日、2002年12月6日及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全体集会修正。该守则含在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欧洲状师协会全体集会期间更新的解释备忘录。

目录1 前言1.1. 状师在社会中的职能1.2. 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1.3. 守则的目的1.4对人的效力1.5对事的效力1.6. 本守则中的界说2. 总则2.1. 独立性2.2. 信任和小我私家适正性2.3. 保密2.4.尊重其他状师协会的规则2.5.不相容的职业2.6.小我私家宣传2.7.委托人的利益2.8.限制状师对委托人负担的责任3. 与委托人关系3.1接受和终止指示3.2.利益冲突3.3风险署理协议3.4.对状师费的规制3.4.对状师费的规制3.5.预付款3.6.与非状师人员分享状师费3.7.诉讼成本与执法援助可得性3.8. 委托人资金3.9. 职业赔偿保险4. 与法院关系4.1. 在法院的行为规则4.2. 法式公正4.3. 在法院的举止4.4. 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4.5. 扩展及仲裁员等人员5. 状师之间的关系5.1.职业的团体精神5.2.差别成员国的状师之间的互助5.3.状师之间的通信5.4.先容费5.5.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5.6.(凭据2002年12月6日在都柏林召开的全体集会之决议,已经删除)5.7.支付状师费的责任5.8. 继续职业生长5.9. 差别成员国状师之间的争端注释备忘录1 前言1.1. 状师在社会中的职能在建设在对法治的尊重基础上的社会里,状师饰演着特殊角色。状师的职责并不限于在执法允许的规模内忠实推行他受指示要做的事情。状师必须服务于正义的利益,以及那些委托他或者她来就其权利和自由加以主张和辩护的人的利益,而且状师的职责不仅是为其委托人的案件举行诉辩,也是担任其咨询者。

尊重状师的职业职能,是实现社会法治与民主的重要条件。因此,状师的职能使得他对下列主体负有种种执法和伦理义务(这些义务有时似乎是相互冲突的):- 委托人;- 状师为其委托人的案件举行诉辩或者代表其行事所涉及的法院和其他政府;- 整个执法职业,特别是其每个成员;- 民众,对于民众而言,一个自由、独立、因尊重职业自己制定的规则而维系在一起的职业的存在,是在面临国家强力和社会中的其他利益时,维护人权的须要手段。1.2. 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1.2.1. 职业行为规则旨在通过适用工具的自愿接受,确保状师适当推行在所有文明社会都被认为是必不行少的职能。如果状师未能遵守这些规则,则可能导致惩戒处罚。

1.2.2. 每个状师协会的特定规则均源自其自己的传统。它们与有关成员国的职业的组织和运动规模相适应,与其司法和行政法式和海内立法相适应。脱离其配景来明白这些规则是不行能的、不行取的,也不应当试图将基础不能普遍适用的规则加以普遍适用。

1.3. 守则的目的1.3.1. 随着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不停整合,以及状师在欧洲经济区内举行的跨界限运动越来越多,出于公共利益,有须要对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内所有状师的配合规则作出说明,无论就其跨界限执业运动而言,状师属于哪个状师协会。对这些规则作出说明的特定目的,是为了淘汰应用“双重道德尺度”而造成的的难题,指令77/249/EEC的第4条和7.2,以及指令98/5/EC的第6条和第7条已经明确指出了这种“双重道德尺度”。1.3.2. 代表执法职业的组织通过CCBE建议,下列条款中所列的规则,应当:- 被认为是当前欧盟与欧洲经济区内所有状师协会一致接受的表述;- 遵照海内执法或者欧洲经济区法式,尽快被采取为可执行的规则,适用于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内的状师跨界限运动;- 在对海内道德规则或者职业运动规则举行修订的所有运动中,出于举行性协调之目的而予以思量。上述组织进而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即对海内道德规则或者职业运动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尽可能与本守则中的规则相一致。

在本守则中的规则被采取为可执行的规则,适用于状师跨界限运动后,在状师所属状师协会的规则与本守则中的规则一致的情况下,状师将仍然有义务遵守其所属状师协会的规则。1.4 对人的效力本守则应当适用于指令77/249/EEC和指令98/5/EC所界说的状师,以及CCBE视察员成员的状师。1.5 对事的效力在不损及仅在成员海内部适用的道德规则或者职业老例的举行性协调的情况下,下列规则应当适用于状师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内举行的跨界限运动。跨界限运动是指:(a)与状师本人所属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状师之间的所有职业联系;(b)状师在其本人所属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从事的职业运动,无论该状师本人是否身在该成员国。

1.6. 本守则中的界说:“成员国”,是指欧盟成员国或者其执法职业包罗在1.4内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属成员国”,是指状师取得使用其职业头衔之权利的成员国。“东道成员国”,是指状师开展跨界限运动的任何其他成员国。

“主管机构”,是指有关成员国卖力制定职业行为规则和对状师实施惩戒的职业组织或者政府。“指令77/249/EEC”,是指1977年3月22日公布的理事会指令77/249/EEC,该指令旨在促进状师有效行使提供服务之自由。“指令98/5/EC”,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2月16公布的指令98/5/EC,该指令旨在促进状师职业在取得资格的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永久执业。

可是,每个状师协会的特定规则都是基于同样的价值观,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体现的是配合的基础。2. 总则2.1. 独立性2.1.1. 状师所要推行的许多职责,要求他有绝对的独立性,免于任何其他影响,特别是其小我私家利益或者外部压力可能发生的影响。这样的独立性就像法官的不偏不倚那样,对于司法历程中的信任而言是必须的。

因此,状师必须制止对其独立性的任何损害,小心审慎,不要为了取悦于委托人、法院或者第三方而损害其职业尺度。2.1.2. 这种独立性在诉讼和非争讼性事务中一样须要。状师为其委托人提供建议只是为了迎合自己,服务于他或者她的小我私家利益,或者是为了回应外界压力,则该建议毫无价值。

2.2. 信任和小我私家适正性只有在状师的小我私家荣誉、老实性和适正性不受质疑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信任关系。对于状师而言,这些传统美德是职业义务。2.3. 保密2.3.1.对于状师的职能而言必不行少的是,委托人应当向其见告不会向他人见告的事项,他应当是基于信赖而获得其他信息的人。如果没有保密简直定性,就不能存在信任。

因此,保密义务被视为职业的首要和基本的权利和职责。状师的保密义务服务于司法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它有权获得国家的特别掩护。2.3.2.状师应当就其在职业运动中知悉的所有信息保密。2.3.3.保密义务在时间上没有限制。

2.3.4.状师应当要求其非合资状师、员工和在提供职业服务历程中招聘的任何人员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2.4.尊重其他状师协会的规则在跨界限执业时,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状师可能有义务遵守东道成员国的职业规则。状师负有自己相识影响其开展的任何特定运动的规则的职责。

CCBE的会员组织有义务将其行为守则存于CCBE秘书处,以便任何状师均能够从秘书处取得最新守则的复制件。2.5.不相容的职业2.5.1.为了在推行其职能时具有应有的独立性,且其方式与其到场司法的职责相一致,可能要克制状师从事特定职业。2.5.2.状师在东道成员王法律法式中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代表委托人或者为委托人辩护时,应当遵守适用于该东道成员国状师的关于不相容职业的规则。2.5.3.在东道国开业的状师,如果希望能直接到场与执法执业运动无关的商业运动或者其他运动,则应当尊重适用于该成员国状师的受克制的职业或者不相容职业的规则。

2.6.小我私家宣传2.6.1.状师有权就其服务见告民众,可是该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导性,并遵守保密义务和职业的其他焦点价值观。2.6.2.状师可以通过任何媒体举行小我私家宣传,例如新闻、广播、电视、电子商业通信或者遵守了2.6.1之要求而许可的其他形式。

2.7.委托人的利益在遵守所有执法和职业行为规则的情况下,状师必须始终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必须将委托人利益置于其小我私家利益或者执法职业其他成员的利益之上。2.8.限制状师对委托人负担的责任在所属成员王法律及东道成员王法律许可的规模内,状师可以遵照其应当遵守的职业规则就对委托人负担的责任举行限制。3. 与委托人关系3.1接受和终止指示3.1.1. 状师不得管理当事人的案件,除非收到当事人的指示。

然而,状师可以在其收到为当事人提供署理的其他状师的指示后或者在主管机构分配的案件中行事。如果特殊情况讲明某作出指示的人员或者机构的身份、资格和权限不明确,则状师应尽合理努力查明该人员或者机构的身份、资格和权限。3.1.2. 状师在为委托人提供建议或者署理时,应当迅捷、认真和勤勉。状师应当就委托人指示的推行负担小我私家责任,应当使委托人相识其委托事务的希望情况。

3.1.3. 状师不得管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能力管理的事务,除非与具备称职性的状师互助。状师不得接受指示,除非虑及其他事情的压力,能够迅速推行这些指示。

3.1.4. 在委托人不能实时获得其他执法资助而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状师不得行使其退出署理的权利。未能支付状师费,状师可以退出署理或者拒绝管理案件,可是始终要听从3.1.4的上述划定。3.2. 利益冲突3.2.1. 在同一事务中,如果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发生冲突的重大风险,则状师不得向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委托人提供建议、署理,或者代表其行事。3.2.2. 如果在有关委托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者存在违反保密义务风险或者有损于状师独立性的情况,该状师必须停止署理双方或者所有相关委托人。

3.2.3. 如果存在可能违阻挡前任委托人负担的保密义务的风险,或者状师就前任委托人事务所相识的信息可能给新委托人带来不妥优势,则状师不得署理新委托人。3.2.4. 状师在某组织形式中执业时,上述3.2.1至3.2.3应当适用于该组织形式及其所有成员。

3.3 风险署理协议3.3.1. 状师无权订立风险署理协议。3.3.2. “风险署理协议”是指状师与委托人在事务办结前告竣的委托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据此委托人答应与状师分享其取得的效果的一部门,无论该效果是事务终结时委托人取得的钱款还是任何其他利益。

3.3.3. “风险署理协议”并不包罗遵照官方批准的收费尺度告竣的,或者受对状师有统领权的主管机构统领的约定状师可按管理事务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用度的协议。3.4. 对状师费的规制状师收取的用度应当完全见告委托人,应当公正和合理,应当遵守状师应当遵守的执法和职业规则。3.5. 预付款如果状师要求预付其状师费和/或者支出,则该笔款子不得超出合理估算的状师费和可能的支出数额。

3.6. 与非状师人员分享状师费3.6.1. 状师不得与非状师人员分享状师费,状师应当遵守的执法和职业规则允许该状师与他人互助者除外。3.6.2. 上述3.6.1之划定并不克制状师在接受已故或者退休状师的业务后,向已故状师继续人或者退休状师支付状师费、佣金或者其他报偿。3.7. 诉讼成本与执法援助可得性3.7.1. 状师应当在任何时候努力寻求最具费效比的委托人争端解决方案,并在适当的阶段就试图息争的可取性和/或者转向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式的可取性,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3.7.2. 在适用情况下,状师应当见告委托人执法援助的可得性。3.8. 委托人资金3.8.1. 状师以其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名义持有资金时(以下简称“委托人资金”),必须将该资金存入受公共机构羁系的银行或者类似机构的账户中(以下简称“委托人账户”)。委托人账户应与状师的任何其他账户离开。状师收到的所有委托人资金应当存入该账户,除非资金所有人同意另行处置惩罚该资金。

3.8.2. 状师应当保留完整、准确的记载,说明对委托人资金的全部处置惩罚情况,以及将该资金与其持有的其他资金区分的情况。状师可能必须遵照海内规则在一段时间内生存该记载。

3.8.3. 委托人账户不得记入借方,海内规则昭示许可的破例情形或者支付银行收费的情况除外,这些情况不受状师的影响。这样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担保或者保证金使用。

不得将委托人账户与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举行对销或者合并,也不得以委托人账户内的委托人资金支付状师对银行的债务。3.8.4. 委托人资金应在最短时间内或者在所有人授权的条件下转给所有人。3.8.5.在未书面通知委托人的情况下,状师不得将委托人账户的资金作为支付的状师费转入其小我私家账户。

3.8.6. 成员国主管机构应当有权核实和审查与委托人资金相关的任何文件,可是应当尊重可能适用的保密要求或者执法职业特免权。3.9. 职业赔偿保险3.9.1. 状师应当就执法执业运动发生的民事执法责任购置保险,该保险规模应当合理虑及状师职业运动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性质和水平。3.9.2. 如果证明不能获得上述保险,状师必须就此及其结果见告委托人。

4. 与法院关系4.1. 在法院的行为规则状师在法院或者裁判出庭或者到场案件审理时,必须遵守适用于该法院或者裁判庭的行为规则。4.2. 法式公正状师必须始终虑及法式公正。4.3. 在法院的举止在对法院予以应有尊重和礼貌的同时,状师应得体、无畏地为委托人利益举行辩护,不思量状师小我私家利益或者对其本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发生的结果。

4.4. 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状师不得居心向法院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4.5. 扩展及仲裁员等人员调整状师与法院关系的规则,也适用于状师与仲裁员及其他行使司法或者准司法职能的人员的关系,纵然这样的情况偶然发生。

5. 状师之间的关系5.1. 职业的团体精神5.1.1. 职业的团体精神要求状师之间为其委托人的利益、为了制止不须要诉讼和其他有损于职业的声望的行为而存在信任关系。然而,使得职业的利益违反委托人的利益,从不能获得正当性。5.1.2. 状师应认可成员国所有其他状师的职业同僚职位,并公正、礼貌地看待他们。

5.2. 差别成员国的状师之间的互助5.2.1. 联系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同僚的状师,就超出其称职能力规模的事务负有不接受指示的职责。在这样的情况下,状师应当乐于资助该同僚获取须要信息,使其能够指示真正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状师。5.2.2. 当某一成员国的状师与其他成员国的状师互助时,二者均有思量有关成员国各自的执法制度和职业组织、状师的称职性和义务之差异的一般职责。

5.3. 状师之间的通信5.3.1. 如果状师欲与其他成员国的状师举行交流,且发出交流者希望予以保密或者不受侵害,则他或者她应当在交流之前清晰表达该意图。5.3.2. 如果交流的预期吸收者不能保证该交流的保密性或者不受侵害,则其应当就此绝不迟延地通知发出交流者。

5.4. 先容费5.4.1. 状师不得以向委托人先容或者推荐其他状师为由,要求其他状师或者任何其他人支付用度、佣金或者任何其他报偿,或者接受上述用度、佣金或者任何其他报偿。5.4.2. 状师不得向任何人员支付用度、佣金或者其他任何报偿,作为向其先容委托人的对价。

5.5. 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状师不得就特定案件或者事务直接与其已知在该案件或者事务中获得其他状师署理或者建议的任何人员举行交流,除非获得该其他状师的同意(而且应当使该其他状师相识任何这样的交流)。5.6. (凭据2002年12月6日在都柏林召开的全体集会之决议,已经删除)5.7. 支付状师费的责任在差别成员国状师协会的成员之间的职业关系中,如果状师并不将自己局限于推荐其他状师或者将其先容给委托人,而是自己将某事务委托外国同行或者寻求其建议,则作出指示的状师自己有义务向该外国同行支付所欠状师费、成本和支出,纵然委托人资不抵债。

然而,有关状师可以在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一开始,就此事项作出特别摆设。此外,作出指示的状师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小我私家责任限定在他向外国状师见告就未来拒绝负担责任之前所发生的状师费、成本和支出规模内。

5.8. 继续职业生长状师应当在适当思量欧洲地域状师职业生长的情况下,维持并不停生长其职业知识和技术。5.9. 差别成员国状师之间的争端5.9.1. 如果状师认为其他成员国的同僚的行为违反了职业行为规则,该状师应当提请该同僚注意该事项。5.9.2. 如果差别成员国状师之间发生了职业性质的小我私家争端,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首先应当以友好的方式解决该争端。5.9.3. 在未首先通知双方所属状师协会,以允许有关的状师协会有时机资助告竣息争的情况下,状师不得就5.9.1或者5.9.2所述事项,对其他成员国的同僚提起任何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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